第一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示范性教育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目标得以实施的基本纲要,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依据。为了维护人才培养模式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实施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个培养周期内,一般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条 教学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案,任何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经贸系教务办与各专业负责协调、监督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每学期第1—5周,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的学期教学计划运行表,进行核对、确认。对课程的名称、总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包括实践环节)进行审理。
第六条 每学期第8—12周,各教学老师落实归属本人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各专业对课程的名称、周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分合班情况、使用教材以及主讲教师的姓名、职称等,均应一一核实,必须完整、准确无误。
第七条 经贸系教务办与各专业把好主讲教师安排这一关,将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安排到专业基础课和主干课教学第一线。对新承担主讲任务的青年教师,必须有跟班听课的经历并经过试讲。凡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第八条 每学期第13—16周接受下一学期教师教学任务书,完成选课、工作,及时通知有关教师。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授课计划,在开学两周内报经贸系教务办与各专业。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擅自调整课时、随意停课、改课的教师,经贸系教务办与各专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经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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