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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期末考试管理的规定
一、考核的目的
1、教师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2、检查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
3、检查教学效果,总结经验教训,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
4、通过考核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树立良好的学风。
5、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学生毕业或是否重修某门课程的依据。
二、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按学期计划安排。
2、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具体时间安排,见“期末考试日程表”。
3、笔试时间一般规定为100分钟。
4、考核不及格或缓考的考生,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到系办办理补、缓考手续,于开学后第二周周六、日参加补考。
三、关于监考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监考须知)
四、评阅试卷
1、评卷原则:任课教师评阅试卷,要本着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不得随意提分、送人情分、关系分等,否则,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按学校的统一要求密封评卷。评卷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所有老师在阅卷时间务必到校参加阅卷工作。
2、凡是考试课程,由教研室集中评卷,用流水作业方式评分;考查课程的试卷,由任课教师评定,教研室审核。
3、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试卷分析和考试分析,填写《试卷分析报告》。及时将有关的分析表格及时上交到系办,并进一步做好教学工作总结。任课教师要善于通过评卷发现问题,要对试卷加以分析,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成绩要基本符合正态分布,优秀率原则上要控制在1/4以内;教师对考试进行简明扼要的分析总结,指出优缺点。
4、卷面要求:评卷教师必须统一用红色笔评卷;要保持卷面清洁和完整,确需进行分数调整而出现涂改的,评卷教师必须签字;每小题按得分情况进行标记,每道大题应有合计分数记录,各大题的得分应填写在卷头的记分栏内;卷面的总分是各题的得分之和,不进行换算。
5、任课教师阅卷结束后,要将试卷及成绩表一起上交到系办,试卷一份也不可少,阅卷工作结束后,试卷要存档。
6、时间要求:任课教师应在考试之后的3天内评阅完试卷,并按程序完成相应的工作。
五、关于登分的规定
1、任课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成绩按照要求登记好,并及时上交到系办。
2、辅导员要及时到系办将本班所有考查、考试科目的成绩表领走,并按要求填好总表,并及时上交到系办。
六、考试组织
为树立良好的考风,杜绝作弊,使考试成绩符合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必须严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1、期末考试由系办组织安排,系办于考试前一周下发考试日程安排表、考场安排等,辅导员要负责本班考号的张贴和班级卫生工作。
2、系办于考试前对全系监考教师进行一次考前业务培训和考前动员,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3、期末考试每个考场监考二人,系负责巡视,督查和处理相关事宜。
七、考试纪律
1、各门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要认真辅导、答疑、要严格考试要求,平时的考查工作要细致,对学生上课、平时作业、实验缺少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2、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应持校医院证明,在考试前向所在系(部)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书,系教学主任签字经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方可缓考。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
3、对于要求缓考学生的审批,各系(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确需缓考者,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先斩后奏”,否则,以“缺考”论处。
4、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必须在一学年内将缓考课程考完。
5、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的考场规则见附件二)。
6、监考教师对考场全面负责,要严格履行职责,失职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的监考须知见附件一)。
八、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1、考试舞弊,计入“考试舞弊记录”,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2、系办要将违纪学生的有关行为事实进行登记,建立学生考试“诚信档案”,作为学生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3、凡在考试中违纪者,取消本学期的评先资格。是班干、团干、系学生会、系团委的有关成员的,罢免其相关职务。
4、凡在考试中违纪者,不具备本年度的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5、凡在考试中违纪者,不得参加如何评先,不得评为任何先进个人。
6、凡违纪科目,不得参加下学期的补考,须到毕业时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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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
附件一: 监考须知
1、监考人员一般应由教师或干部担任。由主监考和副监组成。各学院(直属系)须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监考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安排考生座位,拉开座次间距。对把书籍、笔记、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物品带入考场的考生,要令其放到指定位置。
3、在监考中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熟悉并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开考前要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教育学生遵守考场纪律;
5、清点参加考试的人数,核对考生证件;
6、要按规定的时间发放试卷,不得提前或推后。考试专用袋要在考场当众拆封,清点试卷。发放试卷要规范,每一考生前后左右不能出现相同试卷。
7、要求考生答题前首先写好姓名、班级、学号,并逐个核查。
8、纠正试卷中的印刷错误;
9、要集中精力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等其它通讯工具。不准吸烟、阅读书刊、谈笑、接打手机、睡觉和做题。主监考需要到其它考场了解情况时,副监考必须留在考场。通常情况两位监考在考场一前一后,可适当走动。
10、对突发疾病的考生,监考人员要给予关爱和安慰。对不能继续考试者,让其立即赴校卫生所就医,并告知其开具就诊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11、要提前向考生宣布交卷、收卷方式。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12、认真核对发出、收回的试卷份数,空白试卷一律装入考试专用袋,交回系办。要准确填写考试专用袋上的实考人数及试卷数。
13、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14、对有违纪或作弊迹象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给予警告和及时纠正;对不听劝告的违纪或作弊者,监考人员须把考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填写在“监考人员报告单”上,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监考人员报告单”上交系办存档。
15、对考生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结束后交系办,以便进一步处理。
16、告知违纪或作弊考生在监考人员报告单上所记的违纪或作弊内容。
17、处理考试过程发生的其它事宜。
18、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若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使考生得以违纪或作
弊的,要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对于监考人员自身的舞弊行为将从严处理。
附件二: 考 场 规 则
一、学生进入考场前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凭本人学生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参加考试,无学生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考试中途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用纸(包括草稿纸)一律由教务处提供,学生不得自备。
二、学生离场时要将试卷和草稿纸交监考教师,不得将试卷携出场外。携出者试卷作废,成绩作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准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不得翻阅书籍、笔记等资料;不得窥视他人试卷;不得互借计算器;不得夹带纸条;不得将考试内容写在桌子上。违反者,以考试舞弊论处。
四、考试前学生应把全部书籍、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放置课桌上和抽屉内。学生应听从监考教师的指导,考试完毕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题情况;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更不得离场后再进考场。
五、学生如遇试题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答卷时,除作图需用铅笔外,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不准用红色)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考试结束铃响后,学生应立即交卷,不得乘机制造混乱或舞弊。收卷时拒不交卷者作旷考处理。
七、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门、窗外逗留或交谈,必须到警戒线区域外。考试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上厕所。
八、考生须在答卷、答题卡指定答题区域用指定的笔答题,超出作答区域的书写内容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