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实训室是进行实验、实习、实训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是进行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实训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输送更多合格的人才。
第四条 实验室、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学院发展的总体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确定实验室、实训室的建设规模,发扬勤俭办学的精神,逐步实现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实训室,提高其整体效益和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实训室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实习实训教学任务。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实训讲义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要吸收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实践教学体系适应于教学改革要求,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教师和学生创造条件,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并积极开展产学研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条件的实验室、实训室应积极开展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实训技术和管理队伍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充分调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顺利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实训室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训室要做好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实验室、实训室,要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训室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物资的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按照《实验实训人员工作量试行办法》、《实验室评估考核办法》等,每年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实训室管理部门要对实验室、实训室的固定资产、实验实训项目、实验实训人员、经费使用等基本信息数据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 实验室、实训室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训室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实验室、实训室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实训室的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实验室、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做好实验室、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三)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有关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四)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实训室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实训室工作评估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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