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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销假制度
2013年01月13日     (点击: )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种学习任务,在校学生上课(实习)期间、课余休息时间以及双休日均不能无辜远离校园。凡因事或因病确实不能坚持学习、实习、自习、会议、劳动等,都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或违纪处理。

一、凡请假者一律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领取并填写《学生请假条》申述理由。

二、学生请假需有正当理由,请事假的应写书面申请并附一定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节假日返校时,无特殊情况的,不准请事假,需延长返校时间的,须及时向系(部)说明情况。请病假的,须持县(市)以上医院的诊断证书方可补假(如医院证明等)。

四、请假三天以内者,须经辅导员批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者,须经学生管理副主任批准并签字后方可生效。

六、凡请假一周以上一月以内者(含二周)者,须报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

七、凡请假一月以上者,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并由学生处通知教务处备案。

八、学生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让同学代替请假或事后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请假者,应事后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情况,否则以旷课论处。

九、学生请假期间假条一律由班长(辅导员签字)保存,作为考勤依据。

十、学生请假获准后,在上课或集体活动时由班长向任课老师或有关部门(或人员)作解释说明。

十一、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须先按假条上指定的时间到所在系(部)销假,由系(部)通知相关部门销假。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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