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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职业资格认证简介
2013年05月04日     (点击: )

外销员职业资格认证介绍

一、职业定位

所谓外销员,是指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工作人员。持有外销员资格证书,是在外经贸企业上岗、从事进出口业务人员的必备条件。具有外销员资格证书者,在外经贸部招聘我国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工作人员时优先。

1989年,外经贸部决定对全国外经贸行业的外销员进行岗位培训,并组织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外销员岗位证书。从1997年7月1日,外经贸部决定,在全国外经贸行业统一实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代替原来的外销员岗位证书与外销员水平证书,并将外销员资格考试扩大到社会。

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有志于从事外经贸事业的人员(含大中专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职业等级

该职业分为两个等级:

一)外销员

二)国际商务师

三、职业要求

一)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

1、操作流程的学习;

2、运价知识的掌握;

3、港口及国家的了解;

4、对付客户所提问题的应变能力。

二)对公司业务的了解:

1、了解公司的优势、劣势。

2、了解公司在市场的地位,及运做状况。

三)对市场进行调查:

1、了解同行的运价水平;

2、了解客户所需船东的运价、船期、全程、目的港代理等;

3、预见将来市场情况。

四)要有刻苦耐劳的精神

四、申报条件

一)报名条件

外销员:

1、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高级外贸营销员:

1、已通过外贸营销员资格认证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3、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考试内容

外销员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是绝密级的考试。考试科目有外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两科。其中外贸综合业务包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法》、《国际营销学》和《国际经济合作》七门;外贸外语由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任选其一。外贸外语分笔试和口试。从2000年开始,统一 口语考试时间、统一口语考试命题。按照规定,报考当年度外销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单科通过成绩可以保留两年,外贸综合业务、外贸外语笔试和口试成绩均合格者,方可颁发资格证书。

全国外销员考试统考时间一般在每年秋季进行。

五、职业前景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其实,从1989年起,外经贸部就已经对全国外经贸行业的进出口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每年一次的全国统一考试,以提高整个外贸行业人员的素质。现在非外贸行业、非外销员岗位,只要有志于从事外销业务的各类人士包括在校大学生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将取得外销员资格当做拿个人“入世”驾照的还有一些迫切需要培养出自己的外贸人才的生产型企业、民营企业、工贸企业等等。因为这些企业中工科毕业,懂技术、懂生产的人才多,懂外贸的人少。例如北京福润达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其产品的出口量占到产量的一多半,以往的进出口业务主要由专业外贸公司承担,今年有了进出口权,自己从事进出口业务就感到了知识方面的欠缺。该公司进出口部门的于洪经理就直截了当地说:“我们参加考试不是为了拿证,更多的是为了实用,尽快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技巧。”

六、职业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改善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管理,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外销员队伍素质,加强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销员是指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部门经理(含)以下外经贸专业人员。

第三条 外销员必须具备《外销员岗位规范》规定的条件。《外销岗位规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全国外经贸行业经统一施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 外经贸部负责外经贸行业外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和颁发证书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外销员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六条 外经贸部的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并规定外销员考试、考核的方式、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各类外经贸企业外销员培训工作。培训的的组织和实施应根据《外销岗位规范》和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外销员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外销员资格考试,主要目的是测试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知识,内容包括外经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采取全国统一书面考试的方试,每年定期举行。考试面向全社会。

第九条 经过外销员全国统考合格后,由所在企业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考核下列项目:

1、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2、工作能力;

3、学历和资历;

4、身体条件。

三)外销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是外销员从事外销工作的的资格证明,也是外销员在外销岗位晋升职务的资格之一。

第十一条 外销员必须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参加外销员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再经所在外经贸企业按照《外销岗位规范》所规定的考核要求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外销岗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工作。对参加由人事部和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师职称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外语口试(大专以上外语和外经贸专业毕业的人员可免于口试)合格,可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未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二条 新调入外销员必须从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没有在外销岗位从事过进出口工作的,必须在外销岗位实习满一年,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三条 外经贸企业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管理的二级以下机构负责人(含二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进出口业务工作的经理,应从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

第十四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在全国外经贸行业范围内有效。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外经贸新政策、新法规和新的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过期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外销员资格证书》视为自动失效。培训合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人事教育部门在证书上加盖公章,注明培训日期,并由所在企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的重新考核认定。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外销员调出了发证部门管辖范围,仍继续从事外销岗位工作的,其《外销员资格证书》可继续使用,但须办理由调出单位将其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档案转到调入单位的手续。

四)管理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依据本规定对全国外经贸行业贯彻、执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协调、管理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经贸企业的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对本地区外经贸行业的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使用和颁发证书等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对本地区各级外经贸部门和外贸企业贯彻、执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是加强外经贸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有外经贸企业和外销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该项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外经贸企业应在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制定与《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该项制度的严格执行。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档案,把外销员的录用、培训、考试考核,与使用、晋升、奖惩等项人事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外销员如有严重违反《外销岗位规范》的行为,发证部门有权吊销《外销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企业如违反本规定,使用未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外销岗位工作,以及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企业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外销员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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